司法院昨召開刑事程序制度研議委員會第二次會議,討論「刑事判決書記載檢察官姓名」和「再審程序保障」議題,其中對於判決書是否揭露起訴檢察官的名字,委員全表贊成,刑事廳將研擬範例例稿。目前的刑事判決書當事人欄,公訴人部分只有記載「○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」或「○○高等法院(○○分院)檢察署檢察官」,雖然會寫到蒞庭的公訴檢察官,但案件由誰起訴像個謎,一般人根本無從評斷檢察官的起訴品質。刑事訴訟法規定「裁判書除依特別規定外,應記載受裁判人之姓名、性別、年齡、職業、住所或居所;如係判決書,並應記載檢察官或自訴人並代理人、辯護人之姓名。」。本次會議裡,各界代表都認為判決書應記載起訴、併辦、到庭及上訴檢察官姓名,至於記載的位置與方式,交由刑事廳研擬範例例稿讓法官參考。另外關於賦予再審聲請人相關訴訟上權利部分,認為法官曾參與更審及再審前的裁判者,應自行迴避,這樣除維持審級利益外,基於裁判自縛性,案件既經裁判,本於裁判一次性原則,同一法官當然不得再參與該案件的裁判。司法院研議未來在判決書上揭露刑事案件起訴檢察官姓名,讓國人公評檢察官起訴品質。記者王宏舜/攝影 分享 facebook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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