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志投資公司持有台北文山若干地號土地,但上頭有多座墳塚,公司為了開發,2010年起即「公告」要求墳墓後代子孫遷葬。4年前,總經理方鈾鈞與公司負責人吳若溱指示造墓工姚健民挖墓,並用瓦斯噴槍「火化」遺骸,再將骨灰送至靈骨塔。方後來被發現是公司實際負責人,高院依發掘墳墓而損害遺骨罪判他2年徒刑。吳若溱原是方鈾鈞前妻,她和姚建民都因發掘墳墓,分處1年、8月徒刑,都獲緩刑;一志投資公司現更名為「世鈞投資」。方鈾鈞是公司實際負責人,擁有文山區多筆土地,但上頭有廿、卅座墳塋,有的還是家族合葬墓。一志公司2010年間先以公告方式通知土地上的墳墓後人來辦遷葬,2013年8月起,就僱工起掘遺骨,再將挖出來的骨頭用瓦斯噴槍「火化」,裝罐後送至青潭寶塔安厝。一些後代後來要祭祖,發現祖先的墳墓不見了,氣得報警。方鈾鈞在第一波起訴時,因罪嫌不足未被追訴,但有墳墓的後代子孫再提告,檢方發現方雖是「總經理」,卻是公司實際負責人,將他起訴。方鈾鈞不否認曾與姚健民簽立地上物清除工程合約,但否認損害遺骨,稱「全權委託姚處理」,並說「我不了解姚的手法是不合法的」。高院認為依我國民情,子孫埋葬先人是以示追思崇敬,有慎終追遠、崇德報恩的精神,是淳風良俗、傳統美德的表現,刑法明定對侵害墳墓屍體之罪,意旨也在此。「發掘墳墓罪」要保護的是社會敬重墳墓的善良風俗,而不是保護墳墓本身或死者遺族,無主墳墓自然也在保護之列。而方鈾鈞和前妻、工人與墳墓所葬之人毫無關係,目的只是開發土地,就算曾以公告方式通知墳墓後代子孫來辦理遷葬,卻也沒依主管機關函覆說明,備齊相關資料提出起掘墳墓申請與許可。高院認為,這家公司為了開發土地,讓有主墳墓的後代子孫心理受創,也造成財產損失,不能輕縱。一志投資公司實際負責人方鈾鈞為了開發土地,犯發掘墳墓而損害遺骨罪,台灣高等法院判他2年徒刑。記者王宏舜/攝影 分享 facebook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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