前消防署長黃季敏被依貪汙等罪判刑18年,褫奪公權8年。北檢指出,待收到判決後,再研議是否要上訴。 圖/聯合報資料照 分享 facebook 前消防署長黃季敏涉嫌在9件救難器材採購案中,收賄1924萬元,並在救災衛星系統與指揮車整合平台標案上圖利廠商千萬元;台北地檢署原先對黃起訴求處無期徒刑,台北地院今天依貪汙罪判黃18年徒刑、褫奪公權8年;北檢指出,待收到判決後,再研議是否要上訴。黃季敏利用經辦採購防災救難器材機會,透過胞兄黃文宙收賄1924萬元,調查局當時查扣黃金20公斤及現金4000萬元,北檢於2012年起訴黃並求無期徒刑;檢方之後又發現黃在「防救災專用衛星通訊系統」建置維護標案中,護航圖利台標公司1200萬元,追加起訴。黃季敏在2002至2006年間,辦理9項採購標案,總經費近1億3千萬元,他指示下屬綁規格標,透過黃文宙找廠商投標,與廠商4、6拆帳棚分回扣,黃占4成,黃文宙與廠商朋分其餘6成,9案共收回扣1924萬元。司法實務上,檢察官求刑與法官裁判常大有不同,例如前行政院秘書長林益世涉貪被求處無期徒刑,法院一審只判7年4月,刑度差很多。法界人士指出,黃季敏身為救災救難的高級公僕,卻將公帑納入個人荷包,偵查中又不認罪,檢察官對他求處無期徒刑,符合民意期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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